在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中,認定商標是否相同是定罪的關鍵環節。特別是在互聯網上網服務領域,由于服務形式的虛擬化和傳播范圍的廣泛性,商標相同性的認定更為復雜。以下從法律標準、認定方法和互聯網服務特點三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法律標準與認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商標相同需滿足以下標準:
1. 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
2. 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
實踐中,法院通常采用“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則”,即從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出發,判斷商標是否足以導致混淆。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中的商標相同性認定
在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景下,商標相同性的認定需結合線上服務特點:
- 域名與商標的關聯性:若域名與被侵權商標高度相似,且用于同類服務,可能被認定為相同商標。例如,將知名網吧品牌“網魚網咖”的商標稍作修改注冊為“網魚網卡”并提供上網服務。
- 網站界面與標識使用:網站名稱、LOGO、頁面設計等若與被保護商標在字體、圖案、色彩組合上基本無差別,容易導致用戶混淆。
- 移動應用標識:上網服務類APP的圖標、名稱若與注冊商標高度相似,且在相同服務類別中使用,可能構成商標相同。
三、認定過程中的關鍵因素
- 商標的整體比對與要部比對:需綜合考察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要素,特別關注顯著部分是否相同。
- 服務類別的同一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屬于第45類商標服務,若被控侵權商標用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則更容易被認定為相同商標。
- 實際混淆證據:如用戶投訴、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記錄等,可作為認定商標相同性的輔助證據。
四、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與對策
互聯網環境的虛擬性使得商標使用形式更加多樣,給相同性認定帶來挑戰:
- 動態商標的使用:如浮動LOGO、動態頁面效果等,需從整體視覺效果判斷是否構成相同。
- 跨境服務問題:當侵權服務服務器位于境外時,需結合商標的地域性原則和保護范圍進行認定。
- 技術手段的規避:一些侵權者會使用近似字體、輕微變形等技術手段,此時需堅持“實質性相同”標準。
在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中認定商標相同性,需嚴格遵循法律標準,同時充分考慮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特點,綜合運用整體比對、要部比對等方法,結合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作出判斷。只有準確把握“視覺上基本無差別”這一核心標準,才能有效打擊商標侵權犯罪,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